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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陈宇峰的博客]]></title>
<link>http://chenyufeng.blog.cnstock.com/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陈宇峰的博客]]></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为什么无效制度能长期存在？]]></title>
<link>http://chenyufeng.blog.cnstock.com/45209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nbsp;&nbsp;&nbsp; 本栏前面所讲述的那位Y君的苦恼，其实也就是于“为什么中央政府偏偏要强调物质性惩罚措施，而不诉诸一个具有一本万利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的问题，这正是当代制度经济学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对这个经济学理论的学理逻辑，我们无需在这里细细追究。对于大家来说，更有兴趣的是，这些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对中国转型改革的应用性解释。</FONT> 
<P><FONT size=4>　　我认为，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一再推迟，有以下两个理由：</FONT></P>
<P><FONT size=4>　　首先，转型改革时期的中央政府忙于相应的政治体制构建，而无力顾及像个人信用档案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一基础性制度建设不能脱离中央政府的鼎力支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央行即使有朝一日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信用体系，其作用依然非常有限，意义不会太大。或者说，它的独立运行成本非常高昂，以至于最后会陷入破产境地。而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大力支持，可能会大大减少信用体制的运行成本，而且也会使信用体制在社会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水平之上。</FONT></P>
<P><FONT size=4>　　另一方面，因为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除了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适应阶段。很显然，社会民众可能需要在不断的重复博弈中学习这一规则的好处。而我们可以通过现代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可以证明，同时面临几个任务的代理人会加大对那些界定比较清楚任务的努力程度，而减少对那些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任务上分派过多的精力。也就是说，国家建设的物理结构属性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在现阶段还无法对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投入过多的精力。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的转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过渡，中央政府会有很大的激励来加大对个人信用档案体制这样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FONT></P>
<P><FONT size=4>　　第二个理由，可能是因为中国经济长期处于在政治分割下存在的强势地方精英问题。大多数的转型研究都表明，中国之所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原因就在于财政分权使得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地方精英获得了与中央政府一致的利益，从而激励地方政府朝着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向发展。不过，也正如奥尔森所指出的那样，长久以往下去当初推动经济增长的利益集团很有可能会由于自己强大的既得利益，蜕变成阻碍经济增长的分利性集团。美国日裔历史学家弗兰西斯?福山稍早时候对目前的中国转型改革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经过三十年转型的中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成败俱在过于强大的地方政府。我们必须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当初促进经济增长的地方政府精英身上，防止他们利用当初从中央政府改革中获得既有权力来剥夺社会中更为广大的民众利益。</FONT></P>
<P><FONT size=4>　　以惩罚小偷偷车的收入来说，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们国家支付给公务员和警察的基本工资并不高。在过去的革命年代里，可能相安无事，因为能当上警察和政府公务员也是非常光荣而体面的工作。但随着这些年改革的成功转型，中国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高速发展，社会普遍的工资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尤其一些个体经营老板和高管的收入大大提升。而这些平常与老板混在一起的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发现，他们的工资水平已经大大落后。这些万里挑一的政府精英自然不甘落后，他们并不认为他们比那些阔绰的老板们能力低，因此他们就会想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弥补这些损失。实际上，中央政府虽然禁止公务员和执法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但却在部门的非预算收入上大开门户。比如，警察部门相当一部分收入来源于处罚性收入。</FONT></P>
<P><FONT size=4>　　讲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有个朋友在几年前不知什么原因被摄像头拍到一次违规记录，被处以200元的罚款。但是，在他收到这一处罚单之前，他们已经搬到了新家。结果，数年之后，一次偶尔的机会发现他自己竟然还有1.6万的处罚没缴纳。这才知道有数年前的这个违规记录。这200元竟然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原来的80倍，中间没有任何的催缴电话，如此处罚力度超乎每个人的接受能力范围。因此，这位朋友本想去交警的相关部门理论一番。没想到，窗口里面的那个中年妇女狠狠地扔出一句话，差点没让他吐血：“这钱你迟早要交，迟交还不如早交，我们就靠你们这些罚款发奖金的”。我这位朋友更绝：拒绝交这笔处罚金，结果他花了2万元请各路朋友帮忙，请客送礼，摆平此事。</FONT></P>
<P><FONT size=4>　　当代中国（北京）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卢周来曾做过一个大型社会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被问到当他看到“改革”一词的第一反应时，选择“有些不以为然”的占34%；选择“有些抵触”的占到13%；选择没有什么反应的占9%。三项相加，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6%，超过选择“有些兴奋”的44%。整个社会似乎患上讨厌的“改革冷漠症”。可以预见的是，一旦中央政府的强有力改革已触及这些地方政府的深层利益，很有可能导致这些地方政府精英利用手中的权力阻止，甚至破坏改革继续深入的前进步伐。中央政府也由此得了“改革焦虑症”，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再加上民众的“改革冷漠症”，社会仍无法真正实现制度改革。如此一来，我们应该能更加理解为什么中央政府明明知道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更合理，但却迟迟没有行动的深层原因。</FONT></P>]]></description>
<author>陈宇峰</author>
<pubDate>2008-8-15 9:13: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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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物质性惩罚VS 信用簿登记]]></title>
<link>http://chenyufeng.blog.cnstock.com/42351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id=content_title style="FONT-SIZE: 24px"><FONT size=4>　　回国之后，我把本栏上篇y君的故事讲给身边的不少朋友和同事听，也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案例详细讲解过。事后，听到有位同事讲了一段提供类似的经历。几年前，他曾经在上午买了一辆自行车，停在小区楼下，中午就被小偷卷走了。无奈之下，不得不下午再去买一辆。不过，更没想到的是，接下去这辆刚买的新车还没有拿到家，就在半路上的一个菜场边被偷了。几天后，在回家路上他被一个买旧车的外地小伙子拦住，问他要不要买车。哪里晓得原来兜售的这辆捷安特正是他前些天被偷的。于是，一顿吵闹之后围观上来的一伙人把那小偷拉进派出所。没想到，那些民警漫不经心地备了一下案，处罚了1000元之后，就马上把那小偷放了。一顿愕然之余，他一再告诫我们，一旦遇到这些事情，就自认倒霉，千万别去报案。除了给那些警察增加罚款收入和案件受理数之外，你还得花上大半天的时间备案，一点好处都不会捞到。</FONT></DIV>
<DIV id=content_article style="FONT-SIZE: 14px">
<P><FONT size=4>　　很显然，这是一组非常鲜明的制度比较案例。按常理来说，Y君的信用污点并没有任何物质性惩罚，比不上我们对那些小偷的物质性惩罚来得严厉。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似乎恰恰相反。日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小偷小摸的现象，我们在早大到处可看见那些没上锁的新自行车。而我们近些年为了防止小偷，大家不得不购置高昂的锁具，有时候甚至超过车本身的价值。</FONT></P>
<P><FONT size=4>　　难道这是一个简单的道德因素所导致的吗？我必须承认，这里肯定会有一定的经济发展因素。当中国的经济发展达到日本的水平，我完全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人民的道德水平和整体素质也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不容回避的一点是，对于偷窃这类犯罪事件的惩治方式不同，本身就有可能会影响到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分叉。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知识语境中，通常被称之为“制度的内生性”。</FONT></P>
<P><FONT size=4>　　我们不妨还从制度的本质来解释这一差异及其可能的影响。</FONT></P>
<P><FONT size=4>　　不可否认，由于警察局对这些事无巨细的小案件具有很高的监督成本，在有限的警力配置下，警察抓住小偷的概率实际上仍是非常小的。或者，由于高昂的监督成本，使得警察局实际上不会配置太多的警察。正是这一点，也使得有不少的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进行偶尔的或者经常性的行窃行为。</FONT></P>
<P><FONT size=4>　　在中国对小偷的基于物质性的惩罚机制之下，期望成本就可以用一笔固定的处罚价格来衡量，加上被抓的概率p很小，那么使得期望成本E（C）很容易小于期望收益E（Y），这一内在的制度激励会不断激励小偷的偷窃行为。举个比较通俗易懂的例子，如果小偷被抓住之后的处罚是10000元（应该是很高的处罚，远远比我同事告诉我的数字要高得多），而小偷一个月被抓的概率是0.1，那么期望成本E（C）=10000×0.1=1000（元）。假如小偷每偷一辆车的平均所得为100元，那么只要他每个月偷10辆车就可以实现盈亏平衡点。因此，为了抵消他在物质惩罚上的损失，他不得不变本加厉，加大行窃次数，由原来的10次增加到100次，那么此时他的期望收入就变成9000元。这一收入水平应该远远超过一般工薪阶层的工资水平，这样又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偷车的行列中来。</FONT></P>
<P><FONT size=4>　　再来讨论一下日本社会的信用簿处置办法。Y君的信用记录记下一次偷车的犯罪污点。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在今后的有生之年，只要有人对Y君有兴趣，都可以查到他的这一污点记录。比如，他自己所说的找工作，如果有家单位觉得他之后的研究做得不错，那么他们会去查询他的各种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这一污点记录之后，很有可能会放弃之前的录用意愿。如此算来，即使警察局对这些小偷小摸的小案件监督成本很高（我并不认为日本警察在这方面会有更高的破案率），但只要他偶尔被抓一次，那么所接受的非物质处罚在未来长期的损失却是无穷大的。此时，即使p再小（0.01，0.001，0.0001…都不影响最终结果），只要存在被抓的可能性，那么同样会使得他行窃的期望成本E（C）变得很大，从而很难能超过期望收益E（Y），即期望收益E（Y）&lt;期望成本E（C），那么小偷不再有太大的激励去做行窃之事。这也就是说，在有限收益和无限成本之间，不论被抓概率再小，那么小偷仍有可能会放弃行窃这个得不偿失的念头。而Y君之所以会犯下这一傻事，并不是因为他不理性，而可能的原因就是他那位同学评价的那样，他在中国待得太久，很多事情做法都已经变得非常Chinese了：这有什么大不了的，反正第二天他会把重新放回原处，算不上什么行窃。</FONT></P>
<P><FONT size=4>　　以上分析让我们得到一个惊人的、但也比较吻合现实的结论：物质惩罚的执法体系，诱致了那些小偷变本加厉，同时也使得更多的人加入到小偷行列中来。而且，这种物质处罚数额越高，小偷就更有激励加大偷窃次数，社会由此会陷入更加的混乱和不安之中。而在一个非物质惩罚、但以未来信用污点作为处罚的执法体系中，无限长期的信誉损失将可以有效遏制小偷的变本加厉，以防社会道德恶化，从而引导社会向一个长期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enpcontent--></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陈宇峰</author>
<pubDate>2008-7-11 11:1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拿什么来拯救废墟上的业主？]]></title>
<link>http://chenyufeng.blog.cnstock.com/39999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国际巨灾风险模型公司AIR环球公司（AIR Worldwide Corp.）最近全面估计了四川大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投保和未投保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元（200亿美元，这是他们公布四套评估方案中最保守的方案，实际的损失可能远要比此严重得多。而且，实际上这些也只是直接的地震损失，还没加上间接的、动态的损失，此次地震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对于某些国内经济学家发布震灾有利于经济增长之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无论是理论逻辑上，还是人道上都是存在很大的瑕疵）。其中，投保损失可能达到20亿至70亿元。这一评估涵盖了家庭财险、企业财险和建筑工程险的损失。这一组数据也说明，绝大部分地震损失应该都未在投保的财产损失之中，那意味着此次自然地震带来的庞大经济损失可能还是需要个人或者其他经济主体来承担。这对于那些无家可归、蒙受丧亲之痛的灾区人民来说，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以目前的状况来看，灾区人民首先要维持眼前的生计，未来的重建是一个充满无限不确定的未知数，他们在群体能力上偿还巨额贷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P>
<P>　　本来，一旦发生了地震、山洪这样的自然巨灾，保险机制就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遗憾的是，时下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并未投保意外房贷险。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基本房贷险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一般不保地震险，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中行、工行这些国内商业银行的房贷投保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银行、恒生银行等外资银行的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地震等条款。自然，按目前的这些投保情况，银行的确没有责任来负担相关的风险损失，而那些没有投扩展房贷险的住户也不会得到保险的赔偿损失，所有地震的房屋倒塌风险都有住户个人单方面承担地震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因此，虽然道义难容，不过银行仍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那些在地震中损失了房屋的业主们每月的按揭款，否则，银行仍有权收回这些未清的房产权利。讽刺的是，实际上此时那些实物房产已成一堆废墟。银行虽有收回的期权，可收回去的只是毫无用处的一堆废铜烂铁而已。换句话说，此次地震使得银行对未清房产的期权价格变为零，大大增加了银行在信贷市场的风险。</P>
<P>　　可见，此次地震充分暴露了国内房产信贷市场上的潜在经营风险，在经济意义上讲实质这呈现的是个人与银行的双输状态。那么，如何解决这些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非传统性经营损失呢？一个国际的惯例做法是尽快建立房贷的第三方担保机制，尽量把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从业主和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专业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P>
<P>　　接下去，还剩下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既存情形下，我们应该如何办？目前政府的做法，基本上还是通过核销呆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此通知为准展开震后的银行呆账核销工作。5月25日，震后的两周之后，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具有浓厚政府色彩的政府调节机制，在此次抗险救灾过程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P>
<P>　　不过，人道主义归人道主义，更多的现实问题解决仍需要我们理性的思考，要不然可能会再引发其他方面的危机。那么，我们要问的是这一做法是不是最优的呢？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机制了呢？从目前的讨论来看，这一做法仍存在着相当的争议：一方面，商业银行吞下如此庞大的、本不应该由它们承担的坏账损失，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基本面的变化。根据不完全估计，此次银行的损失应该在100亿至180亿左右。另一方面，完全由银行来承担所有风险，虽然从道义上说在一定程度上帮灾民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损失，但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公平性和一些机会主义者的道德风险可能性。一笔勾销的做法可能使得那些支付更少房贷的人实质上得到了好处，而那些努力尽快交清房贷的勤劳之人吃亏。举个例子说，假设同一城市的甲乙两人，同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住房。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甲为了减轻按揭压力，在购房时首付60%，而乙只首付30%。地震过后，两套房子都毁于一旦。现在，银行采用了呆账注销的方式来处理，对甲和乙，在处理上完全没有区别，甲由于这一处理办法实际上损失了30万，而乙就赚了30万。实际上，乙有可能在未受地震影响的地区购买了另一套房子，或者在地震之前购买了大量有价资产，再或者在个人的储蓄账户上放置了大量的现金存款。当然，更严重的是，这些购销的办法也可能引发某些人利用这个机会浑水摸鱼，恶意逃避债务，牟取暴利。如此一刀切，其中的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个人的监督成本和执法成本变得非常高昂。</P>
<P>　　正是基于以上几个考虑，我还是比较认同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即出台《个人破产法》，申请个人财产破产。在对个人全部资产彻底清算之后，个人破产的申请获准，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但与当前的呆账注销不同的是，个人破产有很多限制条件，比如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如此的约束并非是虚设之举，它体现的不仅是对受灾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能最大化地体现对受灾人群内部求助的公平性，也大大减少了那些潜在机会主义者大钻空子的可能性。</P>
<P>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整个银行业免受剧烈震荡带来的不稳定性，那些永远都回收不回来的坏账可能加大银行的潜在经营风险。一经偶然性的意外事件，很有可能达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当然，对于个人来说，破产机制也是一种良好的保护和规避风险机制。和企业一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然死亡，而是一种拯救和重生。对于那些诚信，但因市场风险或者自然风险而遭遇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免去负担、保证生活和重新创业的机会。这样，不但给予这些人人道主义的支持，而且也会极大地激励那些敢于冒险的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只有如此的制度安排，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激发个人才智，挖掘市场潜能。当然，这是后话，笔者在此无需多言。</P>
<P>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地震凸显我国金融业中的各种潜在风险，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激化了这些风险，当然也激发了我们对信用制度建设的各种需求。应该说，这正是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最佳时机，这既可以解决地震过后留下的各种资产风险问题，而且也能为接下去的转型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P>]]></description>
<author>陈宇峰</author>
<pubDate>2008-6-16 11: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冷眼看“亩产税收”]]></title>
<link>http://chenyufeng.blog.cnstock.com/38530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土地自古以来都是稀缺性的资源，对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也决定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的需求都急剧增加。再加上劳动力要素的无限供给，而土地的有限属性大大抬高了土地相对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变得异常昂贵。按照著名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历史观察，如此环境必然加剧土地制度的重新安排和创新改革。历史上，正是土地制度的不断创新，确立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由此引发了引人注目的西方世界的崛起。因此，无论如何，眼前应该正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层出不穷的活跃期。浙江永康为了破解工业用地荒而提出的“亩产税收”新思路，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P>
<P>　　永康这个号称中国“五金之乡”的江南小县，近年间随着传统五金手工作坊的突破性铺开，整个县域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可惜先天不足，山地环境成了严重限制工业用地的瓶颈，很多中小企业因此渐渐外迁武义、东阳、金华、缙云等周边市县，永康的经济增长和财政税收遂大受损失。进一步的调研数据表明，去年永康纳税双百工业企业156家，总供地1万亩，税收12.5亿元，“亩产税收”12.6万元，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一倍。其中前30位占地不到1000亩，但是纳税4.16亿元，占双百工业企业三分之一强；后30位供地3797亩，纳税1.43亿元，亩产税收3.77万元。为了解决这些土地紧缺带来的税收流失，永康市提出一个分层供给的新思路：把永康有限的土地优先供给那些“亩产税收”高的企业，优先解决这些企业的用地困难。按照这一改革的思路，那么“亩产税收”高的企业就会留在永康，极大地发挥了永康市企业的最大潜能，也大大提高永康的国民生产总值和税收总额。</P>
<P>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亩产税收”的思路有点类似经济学上所说的一级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也就是说，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可能会在最大限度上压榨作为消费者的企业剩余。虽然政府的财政税收和动员能力得到了大幅度增强，但是如此政策必然会损失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与其他县域经济的竞争实力。如此下去，就会产生一种“马太效应”的新经济格局：大企业规模可能由此得到增强，而中小企业要不破产，要不就转移到周边的县域或者偏远的西部地区。大企业虽然在某种程度可以激励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技术创新，但不要忘了，原先分散化的中小企业竞争格局也可有效分散县域经济的市场风险。所以，“亩产税收”的思路，表面上在增强经济实力，实际上是以增大经济发展风险和经济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为代价的。</P>
<P>　　或许有人要说，笔者如此评述，似乎有点危言耸听。但自古善言不美，由于近些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恶化，再加上政策的急剧调整，使得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变得十分严峻，浙江很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重新寻求盈利空间的压力。那么，如果不能在经济规模或者生产技术上显示绝对的优势，原先使得永康市或者浙江省赖以发展的中小企业优势是否还会存在呢？这些优势的消失是否也会挤兑近些年快速经济增长的基础呢？这些都是我们眼前亟需慎重思考的重要问题。</P>
<P>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一旦我们放弃了原来的土地拍卖方式，而采用一种更富弹性的指标竞争方式，会不会诱发一些劣质企业造假，从而引发土地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法则”？答案似乎是毫无疑问的肯定。由于土地市场存在的巨大投机潜能，再加上产品市场利润的急剧压缩，这必然会诱使很多劣质企业铤而走险，利用所握信息优势与政府考核的潜在漏洞与高昂的监督成本，再或者是俘获政府中的某些人共谋，捏造各种各样的税收指标，从而以换取高额的虚拟资本。要知道，近些年不断吹涨的土地泡沫，再加上现有条件下的执法之难，使得这些投机者有足够大的激励为获取暴利而去投机。如此市场挤压下，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倘若不去模仿那些劣质企业的“低成本、高获益”赚钱之道，便大有可能在新一轮竞争中失去原先的竞争实力，最终市场上就不再会有良好的、遵纪守法的企业，只会到处充斥着那些投机色彩浓厚的劣质企业。这一点，可以从近些年生产型企业大规模屯地以及房地产市场良莠不齐的开发商那里得到最强力的佐证。很显然，很多企业——不管是优质的还是劣质的企业——都嗅到近些年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上的暴利可能性，于是不惜一切代价地争夺那些日渐稀少的土地资源，争上有暴利空间的房产项目。</P>
<P>　　结果呢？国人看到的便是满眼虚胖的企业，或者放弃原来主业而遍地开花的房产商。前段时间，我和几个同事去江苏企业调研，其中有家2亿注册资金的民营企业集团旗下竟然有14个子公司，横跨房产、建材、贸易、培训等十几个行业，细问之下更惊讶，如此庞大的企业竟然没有一个主营的业务，目前企业主要靠房产上获得的高利润来支持其他行业的微薄收入或者亏损。可以想象，眼前那些看似强大的企业很有可能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是我在那家企业调研时一位总经理助理事后偷偷告诉我的一句话，恐怕也是最能体现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情况的一句大实话。它让我沉默了很久：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恰恰就在于房地产的暴利和中国企业具有的强投机性。</P>
<P>　　请想一想，上个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炼金术曾造就的虚假繁荣，我们焉能不高度警惕之！ </P>]]></description>
<author>陈宇峰</author>
<pubDate>2008-5-30 10:25: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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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从劳动合同法看中国的改革“彼岸”]]></title>
<link>http://chenyufeng.blog.cnstock.com/36515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如果三十年前的改革动力来自于资本稀缺与劳动力无限供给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接下去的改革瓶颈很有可能是来自于内、外因夹击下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缺失。劳资关系及其之间的冲突将毫无争议地成为下一阶段的关键任务。正如斯蒂格利茨在最近几场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借助渐进式改革前期平稳的社会关系和廉价劳动力的中国制造优势，“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转型模式初见成效，顺利走到“河中央”。但随之而来的是，在遭遇了日趋复杂多元的国际政治、剑拔弩张的国内社会关系，中国经济正在驶向那些以前不敢问津的“深水区”。很显然，原先依靠“量大利薄”的企业生存空间将继续受到大幅度的打压，不受约束的资方可能会将这些损失转移到相对弱势的劳方身上，使得出卖廉价劳动力的劳方更加恶化，甚至低于最低的生存保障线。一旦突破最低生存保障线，那么原先经济增长的社会安定前提就受到严重挑战。从世界经济各国的发展史来看，这是个转型发展的“坎”。劳资冲突的频繁一般处于改革成功的关键期，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但是，没有哪个国家盲目相信自由市场的自发力量，总是根据各国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能力采用不同的制度解决方案，所以就有所谓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瑞典模式等，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市场制度模式，而不是绝对的单一性。 
<P>　　处于转型关键期的中国同样需要选择要走什么样的渡河路线，选择改革的最终“彼岸”模式。这就是几经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中国社会制度大背景。只有理解了这样的环境，我们才能更清晰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但从目前的争论和社会反应看，我们对此还缺乏充分的认识。</P>
<P>　　根据本栏上篇所提的对温州企业的调研，如果我们能就在那里的所见对中国未来发展做一推论，那么劳动合同法就未必如张五常等人所说的那么糟糕，会让中国前三十年改革成果毁于一旦。一种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却在一种内卷化的社会制度环境中延伸出另一种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从表面上看，这一严厉的劳动合同法会让那些在生存边缘的中小企业走向没落，损伤了前三十年中国改革的发展动力。从短期来看，的确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率，但从长期来看却得到了国家发展的社会稳定。脱离了社会稳定，所谓的经济增长有可能只是伪命题。而且，长期以来这些为盈利而不惜代价的中小企业之间无序的混乱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引导中国企业普遍滑入低利润和低竞争力的恶劣生存环境中。但是，在全球化竞争的大背景中，需要培育一大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企业。而严厉的劳动合同法加速打压了那些低利润的小企业，这又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生存环境得到大大改善，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激发优秀的企业走向卓越，从而真正凸显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意味着，随之而来的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没落未必就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困局。如果真有一大批真正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在生存环境的改善中得到确认和增强，这些大企业将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那么全体社会福利就有可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进。由此，这一市场竞争结构的重组，实际上也能平衡制度变迁中的各方利益关系，使得那些初始并不太有效的制度却走向另一条合理的路径方向。</P>
<P>　　对于这一点，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罗伊（Mark J. Roe）在新著《公司治理的政治维度：政治环境与公司影响》作了很有说服力的论证。罗伊专门对比了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差异的形成原因以及可能的社会经济影响。他认为，尽管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经济是全球经济的绝对主导，但却并能由此得出英美模式要优于德日模式的结论。理由很简单，每一种治理模式都能在各自特殊的历史遗产和政治环境中做出的最优反应，都能达到各自的适应性效率，所谓的“最优效率”可能只是经济学家构想理想社会的一种乌托邦而已。如今大行其道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强调的是拥有大量分散的、大规模的公众企业，但在政治经济利益错综复杂的欧洲大陆和日本未必可行，强大的社会民主力量迫使管理者稳定雇佣工人，为此不得不放弃那些颇具市场机会的风险性投资。如此，增加规模就成为抗拒市场波动的有效途径之一，或者说，只有那些大企业才有可能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顽强地生存下来。很显然，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受到国内政治以及地缘政治环境的选择性影响，但反过来经济的适应性反馈也能推动政治改革的进程。</P>
<P>　　当然，这些对于正在转型改革中的中国来说，同样富有启发意义。可惜，我们对此知之甚少，在改革初期过分强调了市场的作用，以为只要启动市场改革的巨轮，就能理所当然地达到彼岸，不管路途有何艰险，也不管彼岸的落脚点究竟在哪里。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改革的主旋律，但市场仍有很多失灵之处，更何况效率还不是改革的全部内容。因此，政府的适度干预仍有必要。而且，正是由于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形成长期制度演进的分叉以及不同的彼岸地点。从罗伊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到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再思考，都可以看到，对不同的彼岸模式并不能给予孰优孰劣的简单评价，而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很好适应本国、本地区特质性的制度环境。单纯地照搬美国或者日本所谓的先进制度框架，都很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尴尬境地。反之，以市场的经济效率标准来评价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可能影响，同样也有失偏颇之处。</P>
<P>　　最后，需要再强调的是，站在河中央的现阶段改革，真正关键的是彼岸模式的选择问题，而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一转折点的重要事件。依笔者之见，这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所在。</P>]]></description>
<author>陈宇峰</author>
<pubDate>2008-5-9 14:1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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